吴佩乘:智能体无需“双重授权”,避免诱发反垄断争议
2026-08-31 21:00:16当智能体(AI Agent)跨平台调取数据的需求与传统平台的封闭生态发生碰撞,授权争议往往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民法范畴。
8月23日,在“大模型智能体授权的法律构造与用户权益保障研究”研讨会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吴佩乘从反垄断法与互操作性的专业视角,对智能体授权问题进行分析。他强调,如果授权规则迟迟未能确立,争议极易向竞争法领域“逃逸”;在智能体带来的“破坏性创新”面前,强制双重授权不仅会抹杀用户需求,更可能涉嫌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
在研讨会交流环节,吴佩乘首先就授权规则的司法定性表明了鲜明的立场。他赞同应当坚持“单一用户授权”的观点。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尤其是站在加强用户人格权保护的高度来看,仅需用户授权在政策导向上已经足够。他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视角切入,指出如果推行“双重授权”(即既需用户同意又需平台许可),不仅会对用户的日常使用产生诸多限制,更会大幅抬高智能体产业的发展成本,这种高昂的经济代价是行业难以承受的。
“现实情况是,关于双重授权和用户授权的争议依然存在。如果授权问题没有办法取得比较确定的政策共识,很有可能这个争议会向竞争法进行逃逸,最终演变为对平台行为的规制问题。”吴佩乘指出,在单一的交易行为中,智能体起到了用户代理的作用,只要它完全实现了用户的指令,交易的意思表示自然归属于用户。但在市场竞争的宏观层面,这牵涉用户、智能体(及其背后的公司)以及接入平台三方的利益博弈。尤其是在现实中,开发智能体的企业往往与被接入的平台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甚至完全重合)。在这种格局下,如果平台以“未获授权”为由封堵智能体,极有可能触碰反垄断法的红线,典型表现就是“拒绝交易”以及引发“互操作性”相关的垄断争议。
为了佐证互操作性在智能时代的关键地位,吴佩乘援引了国际上的最新执法动态进行对比。他提到,欧盟委员会近期已针对相关案件发布了初步禁令;而在涉及谷歌旗下安卓系统与第三方人工智能体的案件中,欧盟更是直接依据《数字市场法案》,要求安卓系统必须向第三方AI智能体开放互操作性。他指出:“两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其实差不多,核心都在于大平台要不要把互操作性开放给第三方AI智能体。如果结论是必须开放,那肯定很明确,是不需要平台再次授权的。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非常强。”
对比传统平台经济,吴佩乘认为当前智能体的互操作性案件已经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其一,产业竞争的本质变了。传统平台经济是在对“人类注意力”进行竞争,而智能体经济的争夺标的已经转变为“流量接口”的竞争。其二,从用户需求来看,如果要求智能体的每一次代为交易都必须经由平台授权,将导致智能体几乎毫无用武之地,用户的根本需求将彻底落空。其三,在反垄断法的规制思路上,互操作性的开放虽可作为一项原则,但并非要求所有平台承担同等义务。对标欧盟DMA的做法,法律应对主体进行限制,特别是要对“极大型平台”施加严格的事前开放义务;而对于小平台,由于其自身有强烈的接入需求,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无需法律过度介入。
他认为,智能体这种新形态对传统的平台经济构成了一种“破坏性竞争”,而这种破坏性竞争实质上是极大地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这正是反垄断法最需要去保护和推动的领域。同时,他也提出,不能忽视平台的正当抗辩理由,特别是数据安全问题。法律应当允许平台制定“必要且相称”的安全标准,尤其是在涉及付款或处分个人敏感信息等高风险事项时必须重点考量。但这种标准绝不能沦为借口,平台“不能够以概括性的用户协议或者抽象的安全风险来代替对互操作性的拒绝”。通过与国家最新的人工智能立法、分类分级风险控制及敏捷治理等理念有效衔接,才能为智能体产业构建一个真正开放、公平的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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